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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世明黄仁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明,黄仁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3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明,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黄仁平,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明、黄仁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明、黄仁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世明于2017年2月14日15时许,在本市渝中区肖家湾新世纪超市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0.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罗某某,被民警当场捉获。被告人张世明到案后供述其贩卖的毒品系从被告人黄仁平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并带领���警在渝中区肖家湾糖果盒小区附近将被告人黄仁平捉获。被告人张世明、黄仁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明、黄仁平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世明系立功,被告人黄仁平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明、黄仁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清单、立功情况说明、本院(2013)中区刑初字第00236号、(2014)中区刑初字第0054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见证人情况说明、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世明、黄仁平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以及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明、黄仁平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分别予以贩卖0.6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世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仁平,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仁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此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仁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张世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三、对本案所涉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