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催1号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二环东辅道15号车间。法定代表人郑锦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进,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5372360号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无锡宏诺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龙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即申请人,支付人交通银行无锡锡东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梅芳审 判 员 王 玄代理审判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毅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