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支香与龚文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支香,龚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刘支香,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龚文伦,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刘支香与龚文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支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龚文伦长期外出无法取得联系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支香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