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吕腾越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腾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腾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辩护人冯玉涛,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腾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昕昕、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腾越及其辩护人冯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16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马家村黄金玉家中,被告人吕腾越与前来结算砖款的吴欣伟、张秋杰、孙立伟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吕腾越持菜刀砍到吴欣伟腰部,孙立伟上前拉架时右手被菜刀划伤,在场人员将被告人吕腾越所持菜刀抢走后,被告人吕腾越又用铁凳将张秋杰右手砸伤。随后在院子内被告人吕腾越用脚将孙立伟驾驶的车牌号为×××号奔驰牌轿车右侧后车灯踹碎。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立伟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秋杰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牌号为×××号奔驰牌轿车右侧后车灯价值人民币4726.00元。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吕腾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腾越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诊断书、证人证言、被害人询问笔录、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通医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487号、492号鉴定意见书、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通科发改价认(2016)1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现场录像光盘、被告人吕腾越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腾越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腾越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吕腾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腾越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腾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腾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蒙人民陪审员 张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