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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骆铁建、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铁建,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骆铁建,男,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宗浩,男,汉族,地址保定市涞水县。本院执行的骆铁建诉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2013)涿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申请执行人骆铁建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