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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伟与江西省万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江西省万和投资有限公司,杜小凡,姜斌,涂津,XX,胡春林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412号原告:赵伟,男,1953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娟,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万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南一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2250-1。法定代表人:杜小凡。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玻,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杜小凡,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第三人:姜斌,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第三人:涂津,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第三人:XX,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第三人:胡春林,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原告赵伟与被告江西省万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杜小凡、姜斌、涂津、XX、胡春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00元(原告赵伟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赵伟自负,退回原告赵伟38900元。审 判 长  王香芬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灵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