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甘肃金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5号原告:甘肃金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毅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该公司经理。原告甘肃金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甘肃金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就本案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甘肃金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金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计1513元,由甘肃金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