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曾某宣告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特34号申请人刘某,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曾某,女,193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刘某某(被申请人之女),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刘某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邹 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腾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