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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芝欣与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芝欣,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648号原告郑芝欣。被告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玉。委托代理人熊兴明。原告郑芝欣与被告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做出(2016)豫13民终5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130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芝欣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芝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郑芝欣承担。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馨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