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瑞轩与刘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轩,刘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466号原告:刘瑞轩,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高,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刘瑞轩与被告刘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刘瑞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瑞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刘瑞轩负担。审 判 员 宋岩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