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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新卫危险驾驶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新卫,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闻喜县人,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新卫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同军、王帼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新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董新卫驾驶晋M×××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四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63.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新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吉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新卫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新卫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董新卫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新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