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文福与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福,吴联榕,赖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219号原告:吴文福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吴联榕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赖春梅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原告吴文福与被告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联榕、赖春梅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文福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吴联榕、赖春梅立即向吴文福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其与吴联榕是本村人,吴联榕与赖春梅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0日,吴联榕以经营批发部为由向其借款4万元,其从女儿吴才连的账户中取出4万元交给吴联榕,约定月利率1.5%,按季度付息。吴联榕都是按季度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份。吴联榕取得款项后,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并于2016年12月24日晚离家出走,逃避债务,现失去联系。吴联榕、赖春梅未答辩。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吴文福与吴联榕系同村关系,吴联榕、赖春梅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0日,吴联榕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文福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1.5分,按季度付息。吴联榕取得借款后向吴文福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吴联榕按约付息至2016年9月19日。现吴文福以吴联榕、赖春梅外逃躲债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吴文福提供的借条,存折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吴联榕、赖春梅婚姻关系登记表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联榕向吴文福借款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吴文福要求吴联榕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吴联榕、赖春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吴联榕、赖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联榕、赖春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吴文福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吴联榕、赖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东英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人民陪审员 黄满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阙文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