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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初970号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家山7号。法定代表人:向贻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将卫,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娟,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物业公司)与被告吴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昌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将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633元,违约金2289.9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吴娟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武昌区紫阳街白鳍豚大厦1栋1304号(即白鳍豚大厦1单元13层D号)房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0.48㎡,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0元。原告系武昌区紫阳街白鳍豚大厦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吴娟欠缴物业管理费7708.90元(90.48㎡×1.20元/月×71个月)。被告吴娟在庭审结束后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答辩称,原告鑫昌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吴娟欠缴原告武汉鑫昌物业公司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7708.90元属实,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根据个案情形,本院酌情确认按70%交纳物业服务费,并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96.23元(7708.90×0.7);二、驳回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