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雨山区分局与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雨山区分局,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雨山区分局,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负责人:张泉,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雨山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雨行非执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张宏霞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星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