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孝培、严东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孝培,严东旭,韩燕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董孝培,男,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严东旭,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韩燕月,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董孝培与严东旭、韩燕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严东旭、韩燕月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董孝培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东旭、韩燕月支付借款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东旭、韩燕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董孝培执行款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实际执行费15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严东旭、韩燕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孝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