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双显与张兴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双显,张兴欣,王国正,王石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民初375号原告韩双显,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大专文化,陆良县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朱秋林,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兴欣,男,汉族,1996年9月20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国正,男,汉族,1996年9月18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石生,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公司。负责人张万��,该公司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杨刚,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韩双显诉被告张兴欣、王国正、王石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双显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秋林、被告张兴欣、王国正、王石生、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双显诉称:2016年3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张兴欣驾驶车牌号为云DXXX**的货车至陆良县龙湖一号小区旁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韩双显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9天,开支医疗费39687元。云DXXX**的车辆为被告王国正所有,后来卖给被告王石生。并向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总之,其要求三被告依法赔偿以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3967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3、护理费5487元;4、伤残赔偿金116041元;5、鉴定费679元,合计167115元。被告张兴欣辩称:1、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意见。2、车辆是向被告王国正借的。3、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余部分我愿意按责任划分赔偿。被告王国正辩称:同张兴欣的答辩意见一致,但是被告张兴欣借车时说自己有驾驶证,该车肇事前车牌为云DXXX**号,肇事后我卖给王石生,车牌变更为云D*****。被告王石生辩称:车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才给王石生买的,��事故与我无关,我不赔偿。被告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无异议,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后再向被告张兴欣追偿。针对上述争议,原告韩双显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各一份,证明自己的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划分的事实。3、医疗费单据4张,证明原告因本案住院58天,开支医疗费39688.46元。4、陆良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病历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案治疗及护理情况。5、鉴定费单据1张,证明开支鉴定费700元。6、伤残鉴定书一份,证明其为九级���残。经质证,被告张兴欣、王国正、王石生无异议;被告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对证据1、2、3、4、5无异议,对证据6认为伤残等级过高,并承诺于2017年2月17日前以书面异议为准。被告张兴欣、王国正、王石生未提交证据。被告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对其答辩主张提交了保单1份,证明云DXXX**号车辆向被告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经质证,原告韩双显,被告张兴欣、王国正、王石生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韩双显提交的证据中除证据6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有异议外,其他证据四被告均无异议,也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予以采信;对证据6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在2017年3月6日前未提交���面异议,也未提交其他相反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韩双显及其他三被告均无异议,也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3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张兴欣驾驶云DXXX**号货车至陆良县龙湖一号小区旁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韩双显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8天,开支医疗费39688.46元。云DXXX**号车辆原为被告王国正所有,肇事后卖给被告王石生,车牌变更为D*****,并向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2017年2月21日,原告韩双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赔偿以下经济损��:1、医疗费396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3、护理费5487元;4、伤残赔偿金116041元;5、鉴定费679元,合计167115元。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韩双显与被告张兴欣均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兴欣和原告韩双显按责任承担。被告王国正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资���的张兴欣驾驶,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被告张兴欣所应当承担责任中的20%。被告王石生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从被告王国正处购买的,系双方自愿的买卖行为,王石生与该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故不承担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原告韩双显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1、实际医疗费39688.4元,因原告诉求的医疗费39687元,故只能确认为396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58天=5800元;3、护理费93.7元/天×58天=5434.6元;4、伤残赔偿金26373×20×(0.2+0.01)=110766.6元;5、鉴定费679元,合计162367.2元。原告韩双显的经济损失分类如下:一、医疗类费用为:医疗费39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合计45487元。二、伤残赔偿类费用为:护理费5434.6元、伤残赔偿金110766.6元,合计116201.2元。两项均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故被告大地保险陆良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应当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类费用110000,合计120000元。除保险赔偿外剩余部分为42367.2元,被告张兴欣应当承担原告韩双显的损失为42367.2×50%=21183.6元,又因为被告王国正对张兴欣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应当承担20%,即张兴欣承担21183.6元×80%=16946.9元、王国正承担21183.6×20%=4236.7元。因被告王石生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向被告王国正购买的车辆,系双方自愿的买卖行为,王石生与该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故被告王石生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双显医疗类费用10000元、伤残类费用11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二、由被告张兴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双显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6946.9元。三、由被告王国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双显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236.7元。四、驳回原告韩双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方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