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龙玉霞诉龙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玉霞,龙泽忠,龙玉霞,龙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民初1913号原告:龙玉霞,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村安坡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英,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泽忠,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舒溶溪乡舒溶溪村*组。原告龙玉霞与被告龙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玉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泽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2日,被告以急需偿还案外人舒艳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经三方协商,由龙玉霞直接给舒艳出具借条,并以其门面作为抵押。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在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案外人舒艳提起诉讼,法院判令龙玉霞返还借款,并已执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予以拖延。龙泽忠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复印件1份1页、欠条原件1份1页、欠条声明原件1份1页、本院民事判决书1份4页、本院执行裁定书1份1页,用以证明原告向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原件及复印件,形式、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2015年8月22日,被告以急需偿还案外人舒艳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经三方协商,由龙玉霞直接给舒艳出具借条,并以其门面作为抵押。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在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案外人舒艳提起诉讼,法院判令龙玉霞返还借款,并已执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予以拖延。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泽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龙玉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龙泽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