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栾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栾晓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239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城二期C-C1高层住宅10-0001008室。法定代表人:朗雨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鹏,该公司管家经理。被告:栾晓敏,女,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现居住地: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被告栾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