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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旺利与詹顺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旺利,詹顺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57号原告:黄旺利,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詹顺珠,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旺利与被告詹顺珠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黄旺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黄旺利以欲与詹顺珠庭外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黄旺利负担。审判员  邓云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