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旺利与詹顺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旺利,詹顺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57号原告:黄旺利,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詹顺珠,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旺利与被告詹顺珠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黄旺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黄旺利以欲与詹顺珠庭外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黄旺利负担。审判员 邓云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