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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磊、李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李梅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42号申请人:陈磊,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李梅英(曾用名:李堂梅),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陈磊与被申请人李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堂梅名下的位于聊城市龙湾小区一期29号楼1单元1212室房产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保全金额19万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堂梅名下的位于聊城市龙湾小区一期29号楼1单元1212室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陈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