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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广松诉胡继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松,胡继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松,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张桥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继英,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王广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9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广松上诉称,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