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田永丰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丰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永丰,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林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永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彭朝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永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永丰开办木材加工场,为加工木材进行销售,2015年10月其从邵阳县长乐乡乐善村杨选平处购买了位于白炭山的树木20株;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永丰雇佣田某4、田某1砍伐上述林木;经鉴定,此次滥伐林木蓄积为17.2立方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田永丰从长乐乡花江村袁仁仕处购买了位于雷某山的树木56株,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份雇佣邓某、刘某等人砍伐上述林木;经鉴定,此次滥伐林木蓄积为13.9立方米。2016年10月10日,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长沙火车站旅客进站的通道处抓获被告人田永丰。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永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情况说明、尺码单、证明;证人田某4、田某1、肖某、田某2、田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永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田永丰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永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永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田永丰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永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永丰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梦林审 判 员 李梅生人民陪审员 唐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银异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第七条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