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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玉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559号罪犯吴玉强,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肄业,原住天津市津南区。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5)二中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提出对罪犯吴玉强的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玉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先进个人单项奖励三次。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河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玉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强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祁 洁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