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孙国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孙国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458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负责人:徐宏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平,男,1983年9月9日出生,公司员工。被告:孙国武,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孙国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中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