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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依财东申请执行付德金、吴占有、付德才、吴明亮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财东,付德金,吴占有,付德财,吴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09号申请执行人依财东,男性,汉族,农民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付德金,男性,,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吴占有,男性,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付德财,男性,,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吴明亮,男性,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