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审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柴老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柴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26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普杰,该局卧佛堂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柴老虎,男,55岁,村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6214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了被执行人,11月19日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1月28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16214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日送达了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河北省土地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经案件处理机关领导集体审议议定处罚决定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案件处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行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经案件处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处罚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1月19日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反法律程序,故本案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62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