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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772厉裕复与洪泽震翔木业有限公司、陶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裕复,洪泽震翔木业有限公司,陶夕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772号原告:厉裕复,男,1934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洪泽震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工业集中区兴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陶翠香。被告:陶夕金,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厉裕复与被告洪泽震翔木业有限公司、陶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厉裕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裕复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裕复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厉裕复负担。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