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06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住所地:邹平县。负责人:赵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燕,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住所地:邹平县。负责人:徐明,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珊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