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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寇小蓉及原审被告杨枝全与张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小蓉,张中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小蓉,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国,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寇小蓉及原审被告杨枝全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47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寇小蓉上诉称,被上诉人张中国提供的借条表明,双方明确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且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杨枝全的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双流区,故该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中国提供的借条载明,发生纠纷,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寇小蓉提供的其与原审被告杨枝全经常居住地《证明》、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以及孩子入读幼儿园的《证明》相互印证,能证明其与杨枝全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双流区。成都市双流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当事人约定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内容无效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4726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