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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1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安徽俊成艺术玻璃有限公司、杨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俊成艺术玻璃有限公司,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1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俊成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高湖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891643-7。法定代表人陈国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明,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俊成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新徽商公寓×幢×单元×室房产。现因该房产已拍卖成交,需要将该房产过户至买受人毕言胜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新徽商公寓×幢×单元×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修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