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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杜亮与何清恒,杜辉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亮,何清恒,杜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60号申请人杜亮,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何清恒,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杜辉琼,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杜亮与被申请人何清恒、杜辉琼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杜亮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清恒在XXXX银行开设的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XX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亮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清恒在XXXX银行开设的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9.5万元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希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