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根明、陶志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明,陶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根明,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陶志华,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王根明申请陶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志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根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西)书记员 孙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