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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郧西县宏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杨泽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宏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杨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宏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泽军,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宏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泽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宏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泽军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