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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52何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152号被执行人何某,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住上海市松江区。关于被执行人何某罚金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邳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履行。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