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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富刚、马雪超、王阳、顾广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富刚,王阳,顾广春,马雪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富刚,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阳,女,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辩护人宋思齐,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顾广春,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被告人马雪超,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富刚、马雪超、王阳、顾广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黑05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富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马雪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王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顾广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李富刚、马雪超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马雪超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富刚、王阳、顾广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富刚、王阳、顾广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富刚、王阳、顾广春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富刚、王阳、顾广春撤回上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淑范审判员  田加林审判员  刘艳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