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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涛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80号罪犯马涛,男,1980年3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将马涛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涛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许力中审判员 迟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