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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王志坤、李春艳、石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王志坤,李春艳,石秀英,刘建平,王志坤,李春艳,石秀英,刘建平,王志坤,李春艳,石秀英,刘建平,王志坤,李春艳,石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370号原告:刘建平,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王志坤,男,汉族,农民,住址不详。被告:李春艳,女,汉族,农民,住址不详。被告:石秀英,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原告刘建平与被告王志坤、李春艳、石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和具体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刘建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跃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