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21镇江市德玮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德玮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德玮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75205-8,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10号万科锦城170栋1002室。法定代表人夏进。委托代理人杨艳,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259806E,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法定代表人缪春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德玮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商初第0041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