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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武与孙海军、姜璆、方正县会发镇新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承包经营户,孙海军,姜璆,方正县会发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454号原告:李武承包经营户,住所地方正县。代表人:李武,住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龙,住方正县。被告:孙海军,住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明,住方正县。第三人:姜璆,住延寿县。第三人:方正县会发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方正县。法定代表人:陶绍刚,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武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孙海军、第三人姜璆、第三人方正天门乡利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武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李武承包经营户(原李俊山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孙海军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2、姜璆退还李武承包经营户承田地20亩。事实和理由:2002年1月7日,李武父亲李俊山(已死亡)将其承包经营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期承包新发村的20亩土地转包给孙海军经营,并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海军便将该地交由姜璆耕种至今。2016年2月,李俊山因病去世,李武成为新的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孙海军将转包的土地再流转给姜璆耕种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李武承包经营户的土地经营权。被告孙海军辩称,孙海军没有将转包李武承包经营户的土地再流转给姜璆,其与姜璆是雇工关系。自2002年1月7日,孙海军转包土地后,因其及妻子温淑凤均另有工作,自家承包地及转包地没有时间耕种,便雇佣其妹夫姜璆耕种,每年给付雇佣费用,2002年至2007年为每年1万元,2008年至2012年为每年15,000.00元,2013年至2016年为每年2万元。2004年国家给付土地补贴后,该补贴由姜璆领取,作为每年雇佣费,不足部分双方年末一次性付清。第三人姜璆述称,2002年孙海军去高楞工作,他妻子找到姜璆称家里地没有人种了,雇其帮着种他家的地。双方之间没有转包合同,一共是35亩,其中有李武的地是20亩沟北地。第三人新发村委会述称,孙海军转包李俊山家土地是通过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姜璆种这块地的时候有村民反映过,村委会也问过孙海军双方到底是怎么回事,孙海军说就是雇姜璆帮着种自己家地和老李家(指李武家)的地。村委会不认为双方是转包合同关系,否则村委会要参与,也不能同意孙海军转包给外村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李武承包经营户提交的录音及证人杨立中的证言,因以上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姜璆对本案争议土地直接耕种的事实,不能证明孙海军将该地再流转给姜璆,且孙海军、姜璆均否认双方为土地转包合同关系,故本院对李武承包经营户提出的孙海军将转包李武承包经营户的土地再流转给姜璆的主张不予采信;2、孙海军提交的方正县农村承包耕地实清实测登记表3-1、3-2,会发镇新发村新增地缴费统计表及非经营性收款收据(编号:0087604),以上证据可以证实孙海军在转包李武承包经营户土地后,按双方转包合同约定履行涉案土地的缴费义务,本院予以采信;3、孙海军提交的方正县会发镇政府证明及方正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可证实自2002年起孙海军所从事的职业及其本人无亲自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李武承包经营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内对本案争议土地(即沟北11.8亩及9.6亩二块土地,2012年实测面积合计为23.5亩)享有承包及经营的权利,其与孙海军形成的土地转包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海军在转包期限内对该地享有经营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孙海军是否将涉案土地再流转给姜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武承包经营户主张孙海军未经其同意将本案争议土地再流转给姜璆,其行为侵犯了李武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经审查认定的证据,孙海军与姜璆均否认双方为土地转包合同关系,实为雇工关系,且李武承包经营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海军将本案争议土地再流转给姜璆的事实。综上所述,李武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武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武承包经营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杨文秋人民陪审员  邓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花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