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春秀诉吴叶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秀,吴叶平,黄学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秀,女,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叶平,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学良,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郭春秀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春秀上诉称,原审对被上诉人黄学良的经常居住地认定不清,无法确认本案的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双方诉争股权的公司海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海宁市,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学良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