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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志彦与李勤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志彦,李勤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志彦,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勤义,男,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太钢复合材料厂退休职工,住五台县。上诉人吕志彦因与李勤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吕志彦又于2017年4月24日,以经慎重考虑,自愿按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吕志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准许吕志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吕志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连林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