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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与侯吉宝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侯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侯吉宝,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朝阳镇南岗村**组。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侯吉宝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王显新执行员  李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