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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1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东,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14日(执行期限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杨东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杨东在云阳县人和街道立新社区4楼居民房内开设赌场,每日聚集数十人以“转壳儿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约一万四千元。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杨东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被行政拘留14日(执行期限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17日),罚款1500元。被告人杨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将违法所得上缴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黄某、杨某、沈某、李某、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东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东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东已将违法所得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童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