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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车德友与周燕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德友,周燕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521民初239号原告车德友,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籍贯安徽省凤阳县,住址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谢智聪,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冰,男,汉族,籍贯广东省海丰县,住址广东省海丰县,现住梅陇中学前泰兴,.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燕冰须在15个月内付还原告车德友加工费90000元。分期付款(汇入原告以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虹口龙之梦支行,户名:车德友,账号:62×××82):2017年7月31日前付还1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付还20000元;2018年1月31日前付还2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付还20000元;2018年7月31日前付还2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追偿。若被告周燕冰如有一期未按期付还,原告有权就所有尚欠款额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5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广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