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军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录,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录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军录在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中正网吧上网之机,趁被害人曹某不备,将其放在桌子上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3627元。被告人李军录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军录在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中正网吧上网之机,趁被害人曹某不备,将其放在桌子上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3627元。现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说明一份附监控视频,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认[2017]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军录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录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中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