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与西安枫浩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西安枫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园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孟新力,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新,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天雷,陕西洪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枫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55号。法定代表人:韩西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琴,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纺织产业园管理办)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枫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纺织产业园管理办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新、应天雷及被上诉人枫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马延环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婉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