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仕英与钟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英,钟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528号原告:刘仕英,女,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建群,女,汉族,住内江市。原告刘仕英诉被告钟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仕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仕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仕英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