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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新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451号之一移送部门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新安,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关于被执行人王新安涉财产刑罚金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王新安正在湖州长湖监狱服刑,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451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