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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侯小龙与乔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龙,乔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320号原告:侯小龙,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桥,男,32岁,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侯小龙与被告乔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因被告乔桥下落不明,送达地址不详,故本院告知原告本案进入公告送达程序,并限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前到本院缴纳公告费用,逾期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未到本院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小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侯小龙负担。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