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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婷与嘉实(湖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婷,嘉实(湖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51号原告成婷,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嘉实(湖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旺龙路56号辰泰科技园2号栋4楼。法定代表人袁金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旺兴,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轶敏,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2017年3月27日对原告成婷诉被告嘉实(湖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0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中案号“(2017)湘0104民初209号”补正为“(2017)湘0104民初251号”。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志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